出手制止男人打女人反被打伤,法院为他伸张正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出手制止男人打女人反被打伤”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陈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谭堃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此时,外出散步归来的郑仁民正巧路过电梯口,面对眼前出现的突发情况,瘦弱的他来不及放下手中的雨伞,立即上前进行劝阻。 不料,魏某蛮不讲理,对上前劝阻的郑仁民也拳打脚踢,导致郑仁民眼部受伤。面对魏某的暴行,郑仁民始终毫不退让,魏某最终仓促逃离了现场。 后经鉴定,郑仁民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2020年11月,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案。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服判,没有上诉。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谭堃: 本案中,郑仁民面对他人遭受的不法侵害积极见义勇为,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不法侵害人魏某在遇到郑仁民的见义勇为之后,将暴力行为进一步加诸于郑仁民的人身,属于不法侵害,且造成郑仁民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判决书中,法官对郑仁民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在案外帮助其获得见义勇为奖励,以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践行了“衢州有礼”的地方社会风尚倡议,也为社会树立了“扬正气、除歪风”的价值观导向。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民法典时代的刑法适用,需要考虑两部法典之间的相互协调。本案涉及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一规定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肯定与法律的支持,其既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保持了价值观念上的一致性,也为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机制。 笔者认为,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为一般公民提供规范指引的过程。通过法官裁判所形成的现实案例,为公民生动形象地阐明了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边界。具体到见义勇为的案件,一方面要求法官在案件裁决过程中有担当、敢作为,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树立典范;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官以常识、常情、常理作为案件裁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 本案尽管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却集中地体现了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正当防卫的准确适用、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民法与刑法的交叉互动、案件判决的充分说理等热点问题。吴清树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清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并在判决书中积极肯定郑仁民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小案释大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主动为郑仁民联系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奖金等途径,为见义勇为者搭起了权利保障之路,避免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产生。吴法官以自己特有的职业方式,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刑事司法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 陈玮 在校园霸凌、家庭暴力、职场暴力等侵害事件中,女性因为天然力量相对弱容易成为受害者。从新闻报道中可见,不少的施暴行为竟在公众面前进行,然而仗义执言、挺身而出的却寥寥无几,令人唏嘘。我深信,正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但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阻却了人们行将伸出的援助之手。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先后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政策意见,促使妇女权益保护的措施不断完善、机制愈加健全。在上述案件中,善意救助人反而被施暴,令人愤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不仅以司法裁判对施暴者课以制裁、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同时还延伸司法职能,主动引导和帮助其申请奖励,让保护妇女权益的善行善意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避免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认为,只有让法律上设定的这些“好人条款”真正成为好人的“护身符”,才能通过善的传递、感染,鼓舞鼓励更多的好人去做好事、行善举,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股正能量的价值风尚。 在这里,我为普通人路见不平见义勇为的善举点赞,也为法官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担当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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